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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正前与苗乃运、费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前,苗乃运,费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136号原告李正前。委托代理人马继忠、马建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被告苗乃运。被告费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前诉被告苗乃运、费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