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正前与苗乃运、费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前,苗乃运,费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136号原告李正前。委托代理人马继忠、马建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被告苗乃运。被告费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前诉被告苗乃运、费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