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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四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广强与高思鹏、深圳市奔时达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广强,高思鹏,深圳市奔时达运输有限公司,奔时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熊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四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陈广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程金海,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思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奔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新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奔时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陈广强因与被申请人高思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奔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奔时达)、熊新华、奔时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时达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64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广强申请再审称:一、高思鹏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深圳奔时达与奔时达国际混同经营以及熊新华实际掌控奔时达国际的经营管理,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熊新华仅是深圳奔时达的经营人,并未经营奔时达国际,熊新华明知涉案车辆系陈广强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奔时达国际名下,熊新华仅仅是承包经营人,无权利处分承包财产。三、熊新华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借款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四、陈广强系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在支付首期购车款和在银行按揭款偿还完毕后将车辆登记至自身名下属于合法合理,二审法院认定陈广强取得涉案两台车辆所有权非出于善意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高思鹏提交意见称:一、涉案车辆抵押的内容是奔时达国际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二、涉案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二审判决确认高思鹏对涉案车辆享有抵押权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三、陈广强在明知涉案车辆已抵押给高思鹏的情况下,恶意取得涉案车辆,不影响高思鹏对涉案车辆抵押权的行使。二审判决认定深圳奔时达、奔时达国际存在混同经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陈广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陈广强和高思鹏均确认签订抵押协议时,涉案抵押的车牌粤Z×××××港(RB2595)、粤Z×××××港(RB4368)车辆均在我国内地。本院认为:本案奔时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公司,案涉抵押物为车牌粤Z×××××港(RB2595)、粤Z×××××港(RB4368)的车辆,该两辆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车辆,故本案属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协议时,由于案涉抵押车辆均在我国内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根据陈广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思鹏对涉案粤Z×××××港(RB2595)和粤Z×××××港(RB4368)车辆是否享有抵押权。本院认为,熊新华向高思鹏出具的《借条》,将粤Z×××××港(RB2595)、粤Z×××××港(RB4368)两台拖头车作为案涉借款抵押,案涉车辆登记的香港车主奔时达国际在该借条的落款处加盖公章。一、二审认定对案涉车辆设定抵押是奔时达国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奔时达国际亦并未就此提出上诉或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高思鹏依法取得案涉两台车辆的抵押权。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陈广强再审申请主张抵押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两台车辆仅为熊新华与陈广强、谢文杰承包经营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陈广强在明知案涉两台涉案车辆被作为抵押物向高思鹏借款且由高思鹏实际掌控,且涉案两台车辆的权属争议问题在(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案件审理期间,陈广强就将该两台涉案车辆由奔时达国际变更登记至其自己名下。二审法院认定陈广强取得的两台涉案车辆所有权非出于善意并无不当,陈广强主张其是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善意取得案涉两台车辆所有权,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综上,陈广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广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艮开代理审判员  李民韬代理审判员  陈学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