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华,刘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85号原告刘明华,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德强,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华与被告刘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华以其与被告刘德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明华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