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陈玲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陈玲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3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责人:冯俊。委托代理人:董叶刚、葛燕泓。被告:陈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陈玲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玲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玲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7元,合计9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