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谢文极与谢令首、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极,谢令首,郑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谢文极,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谢令首,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玲玲,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谢文极为与被告谢令首、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原告谢文极负担。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