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6月11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受雇在长子县石哲镇王庄村山东沟山上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2014年10月份后,为保证树木成活率,防止动物啃咬树木,被告人田某某将十余斤玉米粒拌上农药,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一起将拌农药���的玉米粒乱撒至其看管的王庄村山上和山脚下。2014年12月9日,长子县石哲镇王庄村村民肖某某在该山上放羊时,肖的羊误食有毒玉米粒后死亡3只。经鉴定,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的胃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4100元,取得肖的谅解,事后田将乱撒在山上的玉米粒捡拾。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长子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安某某、肖某某的证言;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申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在山上投放拌有剧毒甲拌磷的玉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受雇在长子县石哲镇王庄村山东沟山上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2014年10月份后,为保证树木成活率,防止动物啃咬树木,被告人田某某将十余斤玉米粒拌上农药,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和其一起将拌农药后的玉米粒乱撒至其看管的王庄村山上和山脚下。随后被告人田某某在大型山头上书写下“有毒”、“禁止牛羊上山”的警示语。2014年12月9日,长子县石哲镇王庄��村民肖某某在该山上放羊时,肖的羊误食有毒玉米粒后死亡3只。经鉴定,现场提取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的胃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4100元,取得肖的谅解,事后田将乱撒在山上的玉米粒捡拾;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长子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受案登记表、长子县公安局移交案件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2份,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被害人肖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2月9日下午5点左右,其在张某某家地边放羊的时候,其的三只羊吃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被毒死了,然后其就报警了。其的羊中毒的地方与田某某栽树造林的山上相距不远,拌过农药的玉米粒有明显标记,其没有看好其的羊。一个月前,其见刘某某撒的玉米粒,还有槐疙瘩村的田某某。经过协商,田某某与其已达成赔偿协议,其也能够谅解他。4、证人安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家是开的便利后,认识槐疙瘩村的“二的”(即田某某),近几天他没有在其店买过农药甲拌磷,其家店里就没有经营过这种农药,其听过了肖某某家的三只羊被毒死了。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山羊中毒死亡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在现场和山羊胃内分别提取了玉米粒。6、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在检材薄膜手套包装现场提取玉米粒少量和玻璃瓶装羊胃内容约10g进行检验,检验意见:送检的两份检材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7、情况说明,证明被毒死的三只羊已经处理,物价局明确表示标的已经缺失无法作价,故长子县公安局未进行物价鉴定。8、书证照片5张,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在大型山头上书写的“有毒”、“禁止牛羊上山”的警示语。9、书证照片7张,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及其家人将投放的有毒玉米粒进行了捡拾。10、书证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与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肖某某死亡3只羊款4100元。同时肖某某对田行为予以谅解。11、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主动投案。1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受林业局雇佣负责给石哲镇王庄山东沟以及山上栽树,并且看护山上的树木。其被传唤到派出所是因为将拌上药的玉米撒在了其看管的山上,一共撒了两次,前一次是今年没秋收的时候,后来这一次是今年选完支书的一两天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撒的玉米粒拌的是其家以前剩下的农药,有辛60、敌敌畏、甲拌磷,撒的玉米粒一次就是十来斤,具体多少没有称,拌农药的瓶子拌完后就扔了。这两次都是和刘某某撒的,其撒在其看管山上的四至以内,不是其看管范围其没有撒。去年省里要验收树木的成活率,其所看护的山上的树木没有成活,后又重新栽上了,撒拌有农药的玉米想法是防止牛羊等动物将山上的树苗吃掉、损坏,在撒药以前其跟村委干部说过,并且也跟村上放羊的说过。是其雇的刘某某撒玉米粒来,半天40元钱,刘某某知道玉米粒是拌了农药的,具体什么药他不清楚。案发后,其和肖某某双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肖某某4100元,他也写了谅解书。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去年的一天,田某某找上其说让其和他一起去撒玉米粒,其就跟着去了。去的时候不知道,撒的时候其闻着有农药味,但具体什么药不知道。其二人将拌药的玉米粒都撒到田某某承包的山上。两个人一共大概有十几斤,具体多少其也不知道。其和田某某撒农药玉米粒时也写“林区有毒,禁止牛羊上山”等字样,撒伴有农药玉米粒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牛羊啃树。后来其村肖某某报案说他家的羊吃了撒有农药的玉米粒后,被毒���了三只。田某某雇佣其,半天给了其4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在山上投放拌有剧毒甲拌磷的玉米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捡拾其投放的有毒玉米,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被告人田某某投放有毒玉米粒,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平志刚人民陪审员 姚素青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