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曲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曲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36号原告:李春辉,工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钱彦江,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辉诉被告曲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俊峰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人民陪审员 周建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