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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春辉与曲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辉,曲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36号原告:李春辉,工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钱彦江,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曲庆玖,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辉诉被告曲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俊峰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人民陪审员  周建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