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闻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闻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