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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闻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9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闻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