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卫国与陆刚、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国,陆刚,张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陈卫国。被告陆刚。被告张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国诉被告陆刚、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南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