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倪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倪进锋,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董某某,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倪进锋,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负责人王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永辉,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倪进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倪进锋为原告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三、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四、诉讼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涵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