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于松浒申请执行王国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松浒,王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8号申请执行人于松浒,男,汉族,三台县秋林镇。被执行人王国春,男,汉族,三台县乐加乡。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国春的银行存款3339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