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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183号申请人: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包云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光,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4)196号仲裁裁决。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厚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照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