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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戴小光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戴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戴小光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与被执行人戴小光物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小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戴小光偿还物权纠纷款27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