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汪惠平诉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汪惠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99号原告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松被告汪惠平本院在审理汪惠平诉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沪0116民初912号),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16)沪0116民初912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汪惠平诉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与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汪惠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二、注销亿凯(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汪惠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