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芦金智与山东拳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金智,山东拳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068-3号申请执行人:芦金智。被执行人:山东拳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芦金智与山东拳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9日向第三人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中的2400000元。第三人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履行到期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和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东拳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4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