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忠安与王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安,王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初139号原告李忠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淑芝,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李忠安与被告王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安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忠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免收;财产保全费36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