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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忠安与王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安,王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初139号原告李忠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淑芝,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李忠安与被告王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安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忠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免收;财产保全费36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