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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保鹏与曹霞霞离婚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益生,济宁金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51号申请人房益生。被申请人济宁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庆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益生诉被告济宁市金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益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这个房益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款项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