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敏超诉被告徐敏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超,徐敏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803号原告徐敏超,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告徐敏齐,男,汉族,成年,住郯城县高峰头镇庙后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超诉被告徐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敏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敏超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