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韩永胜与韩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胜,韩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胜。被执行人韩克明。申请执行人韩永胜与被执行人韩克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7)周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克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永胜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9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陈洪刚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