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史鹏与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鹏,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08-1号原告史鹏,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王爱华,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鹏与被告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鹏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爱华所有的位于本市XX路X社X号楼X单元X户、位于本市XX路南X号楼XX单元X楼X户的房屋、豫D×××××号车(限额100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赵某某、王某某分别自愿以各自所有的位于本市XX区XX路以南某花园XX号楼东X单元X层X户的房屋、位于本市XX区XX路(XX路西段南侧)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屋各一套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告王爱华所有的位于本市XX路X社X号楼X单元X户、位于本市XX路南X号楼XX单元X楼X户的房屋、豫D×××××号车(限额10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风险自担。二、即日起将担保人赵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XX区XX路以南某花园XX号楼东X单元X层X户的房屋(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风险自担。三、即日起将担保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XX区XX路(XX路西段南侧)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户的房屋(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允许使用,风险自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岳华锋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少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