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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长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朱长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39号原告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耀霖,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金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玲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峰,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长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时代众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