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乐金平与雷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平,雷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325号原告:乐金平。被告:雷献林。原告乐金平为与被告雷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雷献林归还原告乐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乐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献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9月3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乐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乐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乐金平负担150元,被告雷献林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