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巧琴与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琴,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王巧琴。被告: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琴与被告宁波华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巧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巧琴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