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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与被告青海省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盐桥加油站,青海省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代表人徐德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女,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格尔木盐桥加油站员工。被告青海省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淑蓓,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与被告青海省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向其支付拖欠的油款97199.69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格尔木盐桥加油站承担。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