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6月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以欲与被告赖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小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岐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