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华东与朱福财劳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东,朱福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84号原告:陈华东,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戴学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福财,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陈华东与被告朱福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华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福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华东诉称:自2012年5月起,被告朱福财带领原告陈华东等人在肥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完成后朱福财一直未支付劳务工资。2015年2月15日朱福财写下欠条,同时承诺于2015年9月1日付清。履行期到来后,陈华东就该笔工资多次找朱福财协商还款,但朱福财不予理会、拒绝还款,故陈华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30000元。朱福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朱福财向陈华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陈华东合肥昊翔工地工资款叁万元整﹤¥30000元﹥,2015年9月1日付清”。以上事实,有欠条1张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华东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朱福财欠付陈华东工资款30000元的事实,朱福财对此未予抗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支持陈华东对工资款30000元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福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东工资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福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弟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