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刑初9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在农行海南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59960011916467的信用卡一张。开卡后,何某持该卡大量透支现金及个人消费,出现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催缴欠款。截止2015年11月6日,何某欠款本金13050元。案发后何某将所欠款息全部还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何某在农行海南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59960011916467的信用卡一张。开卡后,何某持该卡大量透支现金及用于个人消费,出现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催缴欠款。截止2015年11月6日,何某欠款本金13050元。案发后何某将所欠款息全部还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的身份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手续,卡号为6259960011916467的信用卡的消费、取现及还款明细、催缴记录、催款信函、中国农业银行催款凭证、信用卡还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刘某证言,何某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在到案后主动向发卡银行归还其所欠的信用卡本金及利息,且主动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何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