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信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信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振云,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信业,农民。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信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振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信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10日,被告和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对应的单价,按实际用量进行结算。同时还约定了被告迟延付款应赔偿原告损失,违约责任为每日按应付款的3%违约金支付给被告。2012年10月22日,被告对实际混凝土用量进行结算对账,应付款168315元,后被告仅付款9万元,尚欠7831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78315元及违约金(以78315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信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王信业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徐楼中学宿舍楼建设,在混凝土供应中,原告方应出具混凝土发货单由被告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签字验收并作为结算凭据,结算时以混凝土实际供应量为准。若砂浆由原告提供,其数量应计入混凝土结算单内。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从供应混凝土开始,从垫层、基础到圈梁结束时,被告给原告结清所有混凝土货款,付款100%。以后本栋楼每浇筑一层,被告给原告结清所有混凝土货款,付款100%,以此类推。违约责任中包括因被告迟延付款,原告有权暂停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且每日按应付款额的3%违约金支付原告。并且双方就混凝土供应的规格、要求、价格,供货时间地点,质量要求,合同变更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8月20日期间向被告提供混凝土608.5方,合计价款168315元,被告王信业于2012年10月22日在混凝土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之后被告于2014年春节前后支付了原告货款9万元,剩余货款78315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结算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信业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且通过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混凝土结算单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王信业之间买卖混凝土的合同除违约金之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被告王信业在收到原告混凝土之后进行了结算并签字予以确认,但其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信业支付剩余货款783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信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计算违约金,该请求的利率标准无依据,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予以支持,关于起算时间,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王信业收到货物的时间,亦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认为以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宜。被告王信业经本院公告传唤,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信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8315元及违约金(以78315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被告王信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人民陪审员 于峰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卞 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