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天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高斌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天红,高斌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57号申请人杜天红,男。被申请执行人高斌岚,男。申请人杜天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高斌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528.9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斌岚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领取了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