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健康与宋敬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康,宋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徐健康,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宋敬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徐健康与被执行人宋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敬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健康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邛崃执保字第26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敬祥在工行邛崃市支行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敬祥在中国工商银行邛崃长安大道支行帐号6222************601账户上的存款35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户名:邛崃市人民法院帐号:4402************6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