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坤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坤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596号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华恒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徐绪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童刚,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坤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5-13。法定代表人王庆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9元,减半收取336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70元,合计5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