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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曹县民立中学与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住所地:曹县。负责人:吴兆忠,校长。委托代理人:付兴松(特别授权),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法定代表人:李化方,经理。原告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与被告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的委托代理人付兴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元于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一份,被告租赁原告从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武楼村赵红强等11人手中租赁的土地5.859亩,租赁期限38年,每年租金1000元,被告租赁后在涉案土地上临时搭建设施三处并使用至今,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既不交纳租赁费,又不归还涉案土地,构成违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的土地5.859亩,拆除涉案土地上临时搭建的设施三处,支付租金17577元。被告逾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原告与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武楼村居民赵红强等11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原告从该11户村民手中租赁土地16.55亩,租赁期限自2005年7月25日至2045年7月25日,租期40年,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2006年元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其租赁土地的一部分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38年,自2006年元月1日至2045年元月1日。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被告在每年的7月1日前交付当年租金。涉案土地坐落于庄青路北侧、万隆纱厂东侧;南邻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北邻武楼村村民赵振金、李德银;东邻曹县民立中学。土地面积南北宽63米,东西长62米,合土地面积5.859亩。被告租赁后,在涉案土地上搭建设施三处。原告称自2012年以来,被告既不交纳租赁费,又不归还租赁土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的土地5.859亩,拆除涉案土地上临时搭建的设施三处,支付租金17577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租赁协议书、证明材料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后,将涉案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告三年来不交付租赁费,已经构成违约。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三年多来不交纳租赁费,可以说原告给了被告合理期限,故原告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但违约,而且也已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赁土地5.859亩,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在租赁土地上搭建的设施三处,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交纳租金至2012年1月1日,原告请求租金计算至2015年1月1日,计17577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与被告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二、被告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原告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的土地5.859亩,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设施三处;三、被告曹县松源桐柳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省曹县民立中学土地租金17577元。上述二、三项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王洪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