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127号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75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1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