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德朝与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朝,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183号原告:黄德朝。被告:王光有。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千岛湖开发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朝诉被告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德朝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