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发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发琼,何志伟,修和明,车怀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6号申请人陈发琼,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何志伟,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修和明,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车怀勇,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陈发琼与被申请人何志伟、修和明、车怀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发琼于2016���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何志伟、修和明、车怀勇价值XX万元的财产,即被申请人何志伟与黄志梅所有的登记在黄志梅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路XX号XXX房屋(产权证号:XXX**);被申请人修和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路XXX号XX幢XXX号房屋;被申请人车怀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黄桷路XX号X幢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申请人陈发琼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XX号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发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志伟与黄志梅所有的登记在黄志梅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路XX号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查封被申请人修和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号房屋(房屋地籍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查封被申请人车怀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号X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查封申请人陈发琼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XX号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号)。以上一、二、三项房屋的查封标的为30万元,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陈发琼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陈发琼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