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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顺超与张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顺超,张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谭顺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友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谭顺超诉被告张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原告外出无法到庭核实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谭顺超负担。审 判 长  丁友才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人民陪审员  郭元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