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谭诗林与余富国、余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诗林,余富国,余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谭诗林。被告余富国。被告余林青。原告谭诗林诉被告余富国、余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余富国系利川市人民法院干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民辖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诗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富国、余林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诗林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富国、余林青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诗林撤回对被告余富国、余林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谭诗林负担。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