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胜军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军,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00024号申请人张胜军,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张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胜军诉被申请人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张胜军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140000元;二、对被申请人张萍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1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人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