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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娄丽红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娄丽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丽红,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滨海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金川开发区,本案应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故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美春审判员  马学英审判员  孙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