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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道青与王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青,王学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77号原告:王道青,农民。被告:王学礼,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道青诉被告王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道青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道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王道青负担。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