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63号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以其与被告苏某乙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