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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63号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以其与被告苏某乙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