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469号原告: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190359-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荷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49070-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107国道西乡段467号(固戍路口边)愉盛工业区第*栋*楼A。法定代表人:樊静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思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