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詹兴龙与被告郑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兴龙,郑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65号原告詹兴龙。被告郑振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兴龙与被告郑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兴龙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