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艳霞诉衣启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霞,衣启峰,衣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霞,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衣启峰,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敬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衣娜,女,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太平庄西里。委托代理人:赵艳霞,女,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赵艳霞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艳霞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被上诉人衣启峰、原审第三人衣娜均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艳霞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赵艳霞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赵艳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上诉人赵艳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