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全显谋与昭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显谋,昭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昭行初字第22号原告全显谋。被告昭平县公安局,地址昭平县昭平镇东宁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炳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显谋诉被告昭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显谋以该案有待调查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全显谋在本案开庭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显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显谋承担。审 判 长 雷启忠审 判 员 吴泽诚人民陪审员 刘世梅书 记 员 陈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