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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刘忠成与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成,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85-2号原告:刘忠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长乐公路9.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闻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成与被告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3685-1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之后,刘忠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长春金宝包装有限公司帐户资金14,248.00元解除冻结;二、对担保人刘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籍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