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英与李广银、李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李广银,李淑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7号申请人张英被申请人李广银、李淑军申请人张英与被申请人李广银、李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安市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岱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