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崇明县港西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与代理人陆荣、陆继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明县港西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陆继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853号原告崇明县港西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高松培,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陆继龙,男,195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被告代理人陆荣,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港西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陆继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崇明县港西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崇明县港西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樊形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