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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玉东与高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东,高丽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张玉东。被告高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东与被告高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张玉东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东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东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