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张秀桂、王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军,张秀桂,王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军。被执行人张秀桂。被执行人王宪德。申请执行人王延军与被执行人张秀桂、王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泰山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宝斌 百度搜索“”